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东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就业: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也可以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登记的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符合法定年龄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失业残疾人。单位录用残疾职工后,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安时发放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订立或解除的劳动合同,应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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