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证补办
1、遗失:因故遗失残疾人证的,须由残疾人(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镇(区、场)残联打报告申请,经镇(区、场)残联同意后,自行在《东台日报》上刊登挂失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持镇(区、场)残联出具的证明、本人的照片和声明的报纸到市残联补办残疾人证。
2、污、损的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残疾人或者监护人持被污损的残疾人证和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到市残联补办。如不能提供被污损的残疾人证原件,或残疾人证污损严重,不能辩认,将按残疾人证遗失的要求办理。
3、资料变更: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变更:由本人(或监护人)携带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等相关证明到市残联申请变更。
监护人变更:提供原监护人和现监护人共同签署的监护人变更协议,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携带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相关资料到市残联申请办理。
(二)残疾人证注销
对经过康复脱残或者残疾人死亡等原因需注销残疾证的,由当事人或监护人提出,经镇(区、场)残联签署意见后报市残联,办理注销,并及时收回《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迁移
1、迁入: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残联转出的《评定表》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到市残联申请办理。
2、迁出:残疾人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迁出后办理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到市残联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