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东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号)及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信息,以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为重点。企业单位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财政、地税和残联共同实施。市财政、地税和残联负责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行为的认定及信息归集工作,并报送给市信用办;市信用办负责将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二章 信息记录与归集
第六条 企业单位按比例就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
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应当记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管理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纳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
失信信息应当记录企业单位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
(一)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符合减免条件,1年内(含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际缴纳数低于应缴纳数80%高于60%的;
(二)已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按规定给残疾职工完整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的;或残疾职工的劳动报酬低于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或以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1名残疾人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企业从业人员数,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5%以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失信行为:
(一)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符合减免条件,2年内(含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际缴纳数低于应缴纳数90%高于80%的;或当年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际缴纳数低于应缴纳数60%高于30%的;
(二)以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2名残疾人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企业从业人员数,且累计2年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5%以上的,或当年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10%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一)当年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际缴纳数低于应缴纳数30%的;
(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符合减免条件,3年以上(含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足额缴纳的;
(三)以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3名或3名以上残疾人的;
(四)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企业从业人员数,且累计3年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5%以上的,或连续2年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10%以上的,或当年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15%以上的。
第十条 在认定企业单位失信行为后,市地税和残联应及时将失信信息推送到市信用办,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将信用信息告知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一般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3年;较重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5年;严重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7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第三章 信息记录的应用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信用办、文明办、市场监管、人行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企业信用与行业评价、信贷支持、评优评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挂钩,及时查询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相应惩戒。
第十三条 对有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市相关部门应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
第十四条 对有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市、镇(区)党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银行在审批发放企业贷款时,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权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九条 市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年的6月、12月将企业单位失信信息应用情况报市信用办。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应书面向市地税和残联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地税和残联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结果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企业;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处理结果推送给市信用办完成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除信用记录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外,其他因企业单位主动认识错误,且在次年度全部纠改到位,需要修复信用记录的,由申请人向市地税和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市地税和残联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核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市信用办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第二十三条 市地税、残联和信用办应当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处理异议、修复信用。
第二十四条 市地税、残联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
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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