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及《关于做好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7〕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省、盐属驻东各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
二、年审时间、地点及核定
(一)2016年使用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在5月5日前到市政务中心二楼残联窗口(地址:北海西路8号,实验初中北校区西侧)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系电话:68000221、68000222、68000223。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2016年度101表),年审通告及报表可以在市残联网站(http://www.dtcl.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点击下载。所报表格一式二份,单位保留一份。
2、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编制登记手册》,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含残疾职工)工资表,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含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花名册复印件。
3、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4、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职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5、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6、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挂名而未实际上岗工作等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情况的,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征缴标准及计算公式
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或超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不需要缴纳保障金。未达到安置比例的,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70%。
四、处理办法
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经地税部门催缴,财政部门予以警告无效的,由市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平台,记入较严重失信“黑名单”。
特此通告。
下载:年审报表2016.xlsx
东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
东台市财政局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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