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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东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来源:东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点击率:8907 发布日期: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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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东台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2018年6月1-630日

二、征收对象

东台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三、征收标准

1、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保障金分档征收比例如下: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至500人部分,征收比例为55%;501至1000人部分,征收比例为50%;1001人以上部分,征收比例为45%。

四、征收方式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本市残联年审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地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2、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地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3、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

五、减免和缓缴

1、上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暂免征收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据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七、其他

1、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4、用人单位应缴的保障金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5、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八、保障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12366  


                              

 

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

东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东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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