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单位:东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一、政策名称
关于印发东台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一)具有东台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16至60周岁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等;
(二)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经相关机构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并在符合条件的托养机构托养的。
三、补助标准
在市残联下达的托养机构托养人员的任务数内,寄宿制托养为每人每年10000元,日间照料为每人每年5000元进行补助,每月实际托养的时间不少于22天(考核时按实际托养天数计算)。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食宿、康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能力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管护人员费用,专款专用。生病住院期间的费用和护理由其家庭及监护人承担。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养服务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台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居民身份证;2.残疾人证。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实施对象的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镇(街、区)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相关托养机构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残联;
(四)市残联对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审批。申请人持《东台市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到相关机构办理入托手续,同时托养机构与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及监护人签订托养协议。托养服务对象实行一年一审批。
五、责任单位
市残联、市财政局、镇(区、场)。
六、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东台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残发〔2016〕25号)
附件:关于印发东台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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